預立遺囑之重要性——遺囑方式簡介
- Rebecca Tsai
- 2月5日
- 讀畢需時 4 分鐘
近期,台灣知名藝人大S(徐熙媛)在日本旅遊期間,因感染流感併發肺炎不幸辭世,享年48歲。此消息震驚社會,也引發了人們對生命無常的深思。生老病死乃人生常態,然而,許多人對於「死亡」話題避而不談,導致身後財產安排未盡完善,往往引發家族糾紛,甚至造成親人間的嫌隙。預立遺囑(亦即在生前以法律規定方式訂立遺囑)是確保個人財產依照自身意願分配的重要法律工具。本文將說明預立遺囑的重要性,並探討台灣《民法》所規範的遺囑方式,協助讀者掌握相關法律規定,以妥善安排自身財產及權益。
壹、預立遺囑之重要性
一、確保財產依個人意願分配
依據《民法》第1138條,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子女等)、父母、兄弟姊妹及祖父母,並依繼承順位繼承遺產。然而,若遺囑人希望特定親友、伴侶、慈善機構等獲得部分財產,則須透過遺囑進行規劃。若無遺囑,財產將依法定繼承順序分配,可能無法符合遺囑人生前的真正意願。
二、減少家族爭產糾紛
遺產分配問題常引發家庭紛爭,甚至鬧上法院。遺囑可明確記載財產歸屬,降低家人之間的誤解與爭執,避免因遺產問題而導致親情決裂。
三、保護特定親屬或第三人權益
若遺囑人有特別想照顧的親屬,例如經濟狀況較差的子女、身心障礙家屬,或是長年陪伴的朋友、伴侶等,透過遺囑可確保其獲得適當的財產支持。此外,遺囑亦可指定部分財產捐贈給公益機構,以達成遺囑人回饋社會的心願。
四、規劃遺產稅務與資產配置
透過遺囑,可搭配信託、贈與等其他法律工具,事先規劃遺產,減少遺產稅負擔。
貳、台灣《民法》規定之遺囑方式
《民法》第1189條規定,遺囑方式共有五種,分別為「自書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」,各有不同的法律要件與適用情境。
一、自書遺囑(民法第1190條)
1. 定義:遺囑人以親筆書寫全文,並註明年、月、日,簽名即可成立,無須證人見證。
2. 優點:
(1)簡單易行,無須他人協助,即可有效訂立遺囑。
(2)成本低,不需支付公證費或律師費。
3. 缺點:
(1)若字跡潦草、內容不清楚,可能引發爭議。
(2)易遺失或遭篡改,且可能因長年存放而字跡模糊或紙張損壞。
(3)未完全符合法律要件(如未親筆書寫、未註明日期等),可能導致遺囑無效。
1. 定義: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。
2. 優點:
有證人見證,可提高可信度,避免篡改風險。 若指定律師為代筆人兼見證人,可謂當事人確保法律上應注意事項,檢視遺囑人預立分配之財產清單、進行應繼分與特留分的預估、提供稅務法律建議等。
3. 缺點:
程序較複雜,需安排證人。
三、公證遺囑(民法第1191條)
1. 定義: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。
2. 優點:
公證機關存有正式紀錄,無遺失或篡改風險。
3. 缺點:
(1)須支付公證費。
(2)程序較為繁瑣,需親自辦理公證。
四、密封遺囑(民法第1192條)
1. 定義:密封遺囑,應於遺囑上簽名後,將其密封,於封縫處簽名,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,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,如非本人自寫,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、住所,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、月、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2. 優點:
(1)遺囑內容保密性高,除遺囑人外,其他人無法知悉內容。
(2)經公證確認密封,較難被篡改或偽造。
3. 缺點:
(1)若遺囑內容有瑕疵,如未完全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,可能被判定無效。
(2)需支付公證費用。
五、口授遺囑(民法第1195條)
1. 定義:遺囑人因突發狀況(如臨終或重大事故)無法書寫遺囑時,可向兩名以上證人口授遺囑,證人須記錄並簽名,並於事後向法院聲請確認。
2. 優點:
(1)適用於緊急情況,例如瀕死狀態。
(2)無需親筆書寫,對於突發狀況下的遺囑人而言較為便利。
3. 缺點:
口授遺囑僅適用於立遺囑人生命危急時等緊急情況,且於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,經過三個月後該口述遺囑即失其效力,需重新再做遺囑。
參、結論
預立遺囑是財產與家人關係規劃的重要一環,可確保個人財產依照自身意願分配,並降低遺產糾紛風險。在台灣,遺囑有五種法定方式,各具優缺點,應根據個人需求選擇適合的遺囑類型。為確保遺囑的合法性與有效性,建議在訂立遺囑前諮詢專業律師,確保遺囑符合《民法》規範,達成最佳的財產傳承效果。
最後,感謝大S曾陪伴本人度過懵懵懂懂的青春時期,為許多6、7年級生帶來歡樂,也祈望逝者安息,生者寬心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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